发展中国志愿者服务的建议

社市委宣传处

汶川地震后,在抗震救灾的前线和赈灾捐助的后方,都涌现出大量的志愿者,他们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受到社会的广泛赞誉和关注。在这次救灾行动中,来自各地的志愿者表现出极高的工作热情,其志愿服务凭借其灵活性、贴近个体、及时发现并填补盲区等特色引起人们的关注,也彰显其难以替代的功能。但是志愿服务不能仅仅凭靠热情、诚意和付出。日前团中央和四川当地有关部门发出婉谢信:恳请志愿者另择适当时机前往灾区。原因在于数量众多的、毫无组织的、热情的志愿者为灾区增添了食宿和交通方面的负累;但是几乎同时,也有组织不断有向社会发出招募合格志愿者的公告:急需大货车驾驶员、女性医护人员、专业心理医师等等。在此次抗震救灾志愿者服务过程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

(一)志愿者缺乏组织性

面对灾区混乱的场面、繁重的工作,一些志愿者不知道该做些什么、怎样做,一时陷入“无用武之地”的尴尬境地;一些志愿者缺乏基本的救援工具、设备和防护器具,食宿条件也无法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各地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和管理外,志愿者服务组织的介入成为有效途径。

(二)志愿者服务缺乏专业性

尽管志愿服务并非专职行为,但仍然需要专业技能和职业精神。如果缺乏专业性,仅仅带着热情前往灾区救助,可能只会给灾区增添食宿和交通等方面的负担。另外当志愿者承担某一特定工作时,一旦承诺,就得履行相关职责。即便是退出志愿服务,也该做好交接工作。

(三)存在“志愿过剩”现象

当媒体将志愿者的事迹向全国传播以后,更多的热心人涌向灾区。据一线传来的消息说,在有些志愿者服务密集区域,新到的志愿者一时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志愿者人力的剩余,志愿服务活动的过多便造成了“志愿过剩”现象。反之,救援与重建工作对于具备某些专业技能和经验的志愿者的需求却有增无减,存在“志愿短缺”。所以,有效的救灾就要尽力协调好志愿工作,避免人力和物力的浪费。

鉴于汶川地震中我国志愿者服务出现的一些不成熟的地方,面对繁重的灾后重建工作,还需要大量的志愿者的长期服务,因此,亟需政府从多个方面改进和加强对志愿者工作的引导和规范。

(一)加强志愿者活动的管理,提高志愿者工作效率

首先,志愿者组织要做好人力资源的规划和分析,明确组织所需要的人才,包括志愿者的类型、技能、特长、知识层次、年龄等,设计科学合理的职位申请表和职位说明书,有利于志愿者和非营利组织之间的双向选择。再者,给志愿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志愿者加入非营利组织,本来就是抱着提供志愿服务的目的,如果组织能够给他们安排合适的工作,他们就会以积极的态度去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这样志愿者个人和非营利组织的目标都会得以实现。最后,还有注重对志愿者的工作给予适时肯定和回馈。虽然志愿者服务不是为了物质报酬,但是通过其他手段对其工作进行肯定则是相当必要的,如表扬、表彰志愿者,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宣传优秀者的事迹,或是在日常工作中,关注志愿者的工作进展,这样精神奖励都能使志愿者产生强烈的认同感,觉得自己的努力受到了组织的肯定,从而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以后的工作中去。

(二)完善在编志愿者的日常培训,建立专业人才队伍

许多人满怀热情加入志愿者服务,却不一定能够胜任组织安排的工作。尤其是对于一些需要一定知识和技巧的工作,原来没有做过这项工作的志愿者难免会觉得生疏。比如提供心理安抚服务的志愿者在上岗之前可能对心理咨询的一些技巧和规则并不熟悉。这就需要加强志愿者的日常培训,对在编志愿者进行专业化队伍建设和储备,以应对突发事件的服务需求。

(三)注重志愿者组织的建设,强化NGO的作用

在救灾的过程中,有组织的志愿者比自发而来的志愿者个人,更能把握提供服务的方向,更高效地帮助需要帮助的群体。志愿者组织居于有需要的人和愿意提供需要的人中间,起到了整合资源,优化组合的作用。在包括政府、学校在内的众多志愿者组织中, NGO更能发挥作用。

(四)构建志愿者服务信息平台,完善组织管理网络

在特定事件或者场合中,提供劳力和时间的志愿者的简单需求容易饱和,反观对于具备某些专业技能和经验的志愿者的需求却有增无减。这就需要构建志愿服务信息平台,以沟通供求,整合资源,有效提供服务。2001年10月,已初步形成了由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各省级协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地市级协会以及部分县级协会组成的志愿服务组织管理网络。但与美国等志愿服务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志愿者组织管理网络在信息的提供和反馈、志愿者发展等方面还有待提高和加强。

(五)完善志愿者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我国政府目前对如何开展和完善志愿者工作还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法规,比如对志愿者的法律地位的认可、对志愿者权利与义务的合理规定等,都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既不利于对志愿者工作的规范和约束,同时也缺乏对志愿者工作的指导以及志愿者正当利益的保护。同时,政府对民间组织的限制还过于严厉,民间组织受到了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管理,这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门槛。因此,政府应该在加强对奉献精神宣传,切实关心志愿者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的同时,从制度上加以为规范,建立一套完整的具有权威性法律法规予以参照,为以后志愿者行为提供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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